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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具全款交清后,商场却人去楼空,法院判了!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原告从被告经营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某家居超市购买家居用品,货款共计18880元。当天,原告支付订金7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订货单一份给原告。

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尾款付清再发货,原告于2022年1月某日银行转账1880元及现金支付10000元给被告,共支付货款18880元。被告王某收到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交来尾款10000元(壹万元整)……总计10000+7000+1880=18880元(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2022.元.6,王某”,王某签字确认。

被告未按约定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微信中回复原告:“保证书,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家居款共计18880元,货于2022年元月15日必须送到,没送到退款。王某”。

之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原告去找被告,被告经营的商场已“人去楼空”。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向被告购买家居用品,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收条、订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1888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某货款1888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7%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冷静分析、科学消费,理性消费,警惕高折扣、高风险。

 

一要认清经营资质,选择正规公司。消费者在购物前要注意选择规模较大的,正规的公司,同时“货比三家”,选择有资质、有良好服务和信用口碑的公司。

 

二要拒绝低价诱惑,约定分期付款。理性看待价格,不要只看到“商家优惠”的诱惑,不要被营销人员的花言巧语和眼前的优惠折扣所蒙骗。

 

三要留存票据发票,保障自身权益。在消费后及时索要票据和发票,多采用书面记录、录像、录音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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