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言俗语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女性一方。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由于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在分别财产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实际上,现代社会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同样参与到职场工作中,其对家庭的贡献要更多。《民法典》的出台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局面,《民法典》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
具体的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注意的是,该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限于离婚之时,即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符合条件的请求权人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即视为其已经放弃了补偿的请求,以后不得再要求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应是通过货币等方式,要根据对方的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二、法官说法
01
与以往的《婚姻法》相比,在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方面,《民法典》作出了更有利于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规定。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而《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约定制的前提,即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02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均可以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里并未限定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差于对方的条件。
03
对于经济补偿的要求,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在离婚后再行主张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三、《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