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
法律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夫妻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
夫妻日常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只存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
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分类,并根据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生活的必须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
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