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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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者:张付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张付杰律师: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有人认为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签署的合同违反这一条即无效。然而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并未禁止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亦没有禁止买卖。因此,张付杰律师按: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双方均了解房屋权属状况,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案情分析
    王某购买一套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就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状况,并约定若王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5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房价一路飙升的情况下,王某不愿意出售系讼房屋,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诉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对此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诉争房屋后,该房地产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依法处分该房屋。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交付房屋,并以3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法理分析
    目前,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常见的是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未还清贷款尚在抵押的商品房、二手经济房、回迁房等。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时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因此,买方转让自己的合同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房屋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风险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张付杰律师提醒
    尽管本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胜诉了,但据本律师的了解,各地法院及法官的理解并不一致,故而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建议广大读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约定具体交房时间,保证确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否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2、售房人所购房屋的基本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包括购房合同签订的日期、开发商的名称、购房方式、合同编号、房屋坐落位置、楼号、房号、实测建筑面积或者暂测建筑面积、购房方式及付款金额、与开发商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并要求售房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税费发票原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否则将承担具体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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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专心、专注“三专”律师,兢兢业业做好每一件案子。
联系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付杰律师: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有人认为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签署的合同违反这一条即无效。然而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并未禁止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亦没有禁止买卖。因此,张付杰律师按: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双方均了解房屋权属状况,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案情分析
    王某购买一套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就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状况,并约定若王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5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房价一路飙升的情况下,王某不愿意出售系讼房屋,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诉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对此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诉争房屋后,该房地产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依法处分该房屋。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交付房屋,并以3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法理分析
    目前,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常见的是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未还清贷款尚在抵押的商品房、二手经济房、回迁房等。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时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因此,买方转让自己的合同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房屋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风险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张付杰律师提醒
    尽管本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胜诉了,但据本律师的了解,各地法院及法官的理解并不一致,故而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建议广大读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约定具体交房时间,保证确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否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2、售房人所购房屋的基本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包括购房合同签订的日期、开发商的名称、购房方式、合同编号、房屋坐落位置、楼号、房号、实测建筑面积或者暂测建筑面积、购房方式及付款金额、与开发商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并要求售房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税费发票原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否则将承担具体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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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