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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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发布者:张付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04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王某为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系某工厂工人,2005年与同厂工人刘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1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刘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母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那么,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呢?

张付杰律师分析:

遗产是属于婚姻法和继承法处理问题范围的问题,而抚恤金则是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险法规定处理范围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因此,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所有,本案中抚恤金应归死者之母李某所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王某为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系某工厂工人,2005年与同厂工人刘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1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刘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母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那么,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呢?

张付杰律师分析:

遗产是属于婚姻法和继承法处理问题范围的问题,而抚恤金则是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险法规定处理范围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因此,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所有,本案中抚恤金应归死者之母李某所有。

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34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