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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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购房贷款风险谁来承担?

发布者:张付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37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25日,买方甲、卖方乙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签订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协议约定:乙委托丙将本市一套房屋出售,双方确认房价为168万元,并约定了相关违约金。甲通过丙找到一家贷款公司丁,办理贷款事宜,甲在丙丁的共同的合意下,与乙约定了过户时间,时间到后,丁以贷不出款来,同意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甲,但甲开始承受对乙的违约责任,深感不公平。丙因工作没做到位,同意降低佣金作为补偿。然而,当甲筹足房款时,丙反悔,认为应当依据合同办事,并扣押乙的房产证,阻挠甲乙过户。这看来显然是有目的欺诈,丙丁合伙占用无辜的当事人的财产,乙从中收取违约金。

对于甲如何主张权利,张付杰律师认为:

对甲而言,签订了购房合同,应当向乙主张履行购房合同。乙方不得以第三方理由不配合过户,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丙丁勾结的欺骗行为,甲应当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提醒购房者:

为防止购房者在二手交易过程中,因为经验不足,贷款问题上过多信赖中介,导致较多损失,张付杰律师给予以下提醒:

多数情况下,购买二手房交易是通过中介进行的,而中介公司一般也会直接为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但是合同中却无相关责任的约定,甚至相关证据是口头约定,更不用说进一步约定如果房贷不能办出怎么办,这就为以后主张权利埋下了隐患。这样的做法,直接受益者就是中介公司和售房人,他们为了交易的完成而故意将贷款的约定尽量模糊化,这势必使没有法律经验的购房人陷入被动,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贷款仅仅使筹措购房资金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对于无法筹措到资金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这就需要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方式做约定,未约定的做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尤其要记住,中介提供的是手续上的服务,切忌不看条款就签字,责任未约定清楚就签字。因房产数额较大,初次交易,最好委托律师陪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联系张付杰律师:

TEL:1356-495-1135   QQ:7592604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25日,买方甲、卖方乙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签订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协议约定:乙委托丙将本市一套房屋出售,双方确认房价为168万元,并约定了相关违约金。甲通过丙找到一家贷款公司丁,办理贷款事宜,甲在丙丁的共同的合意下,与乙约定了过户时间,时间到后,丁以贷不出款来,同意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甲,但甲开始承受对乙的违约责任,深感不公平。丙因工作没做到位,同意降低佣金作为补偿。然而,当甲筹足房款时,丙反悔,认为应当依据合同办事,并扣押乙的房产证,阻挠甲乙过户。这看来显然是有目的欺诈,丙丁合伙占用无辜的当事人的财产,乙从中收取违约金。

对于甲如何主张权利,张付杰律师认为:

对甲而言,签订了购房合同,应当向乙主张履行购房合同。乙方不得以第三方理由不配合过户,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丙丁勾结的欺骗行为,甲应当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提醒购房者:

为防止购房者在二手交易过程中,因为经验不足,贷款问题上过多信赖中介,导致较多损失,张付杰律师给予以下提醒:

多数情况下,购买二手房交易是通过中介进行的,而中介公司一般也会直接为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但是合同中却无相关责任的约定,甚至相关证据是口头约定,更不用说进一步约定如果房贷不能办出怎么办,这就为以后主张权利埋下了隐患。这样的做法,直接受益者就是中介公司和售房人,他们为了交易的完成而故意将贷款的约定尽量模糊化,这势必使没有法律经验的购房人陷入被动,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贷款仅仅使筹措购房资金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对于无法筹措到资金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这就需要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方式做约定,未约定的做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尤其要记住,中介提供的是手续上的服务,切忌不看条款就签字,责任未约定清楚就签字。因房产数额较大,初次交易,最好委托律师陪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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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34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