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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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张付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49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无证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有很多无证房产买卖的情形,如拆迁安置房、产权人已去世的遗产房、集资房、预售房、房改房等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时。在房产无证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呢?张付杰律师按:无证房产买卖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另一方面真正权利人尚不明确易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存在诸多风险,但总体来讲,就将来取得产权的房屋设定买卖,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无效。以下用一则成功案例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王某的房屋动迁,被确定安置一套位置、面积明确的房屋。2008年5月份王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以50万的价格出售。事后,王某以签约时未取得房产证,该房系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签署属于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该系争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但王某安置房屋的权属及位置明确,将来是可以取得产证的。王某主张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型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故系争房屋的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王某主张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无权处分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的履行应当从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王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提醒】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对于合同的履行风险应明确约定。尤其是对于签约时明智房屋产权不能及时办理,或在产权办理之前出现受阻事宜,导致产证无法办理或办理无意义的,约定买受人以领取权属证为尾款支付条件的条款时,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预先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张付杰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无证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有很多无证房产买卖的情形,如拆迁安置房、产权人已去世的遗产房、集资房、预售房、房改房等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时。在房产无证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呢?张付杰律师按:无证房产买卖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另一方面真正权利人尚不明确易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存在诸多风险,但总体来讲,就将来取得产权的房屋设定买卖,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无效。以下用一则成功案例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王某的房屋动迁,被确定安置一套位置、面积明确的房屋。2008年5月份王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以50万的价格出售。事后,王某以签约时未取得房产证,该房系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签署属于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该系争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但王某安置房屋的权属及位置明确,将来是可以取得产证的。王某主张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型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故系争房屋的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王某主张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无权处分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的履行应当从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王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提醒】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对于合同的履行风险应明确约定。尤其是对于签约时明智房屋产权不能及时办理,或在产权办理之前出现受阻事宜,导致产证无法办理或办理无意义的,约定买受人以领取权属证为尾款支付条件的条款时,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预先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34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