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对方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依然无法剥夺其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的改变。
尽管未实际承担抚养职责的一方需要承担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的责任,然而,无论是否付出相应的抚养费用,他们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剥夺行使探查看护权的资格。
因为他们始终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