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推定的限制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5人看过

对于婚生子女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均未明文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但此确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一般规则即直接推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与该夫妻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而无须当事人对此另行举证证实反之提出否定前述亲子关系一方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上迷推定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一方面因父母之间并无法律认可的有效和稳定婚姻关系使得其与父母的血缘关系较之婚生子女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方面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通常导致现有身份关系以及相关衍生权利义务的变化亦可能对既有的家庭结构造成冲击和影响因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