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减刑的条件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90人看过

一、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判刑。

三、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普通死缓的,不能少于15年;

4、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委托律师,请联系石家庄张志旺律师:13582019013(微信同号)。或登录石家庄律师网(www.shijiazhuanglawyer.cn),在线免费咨询

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