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10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霍先生母亲耿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写明耿某百年之后其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处房产一套由霍某继承。耿某去世后,霍先生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被告知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不予办理公证。无奈之下,霍先生委托张志旺律师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法院调解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104民初号
原告霍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与被告霍某1、被告霍某2、被告耿某1、被告耿某2(未成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耿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处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霍某一人继承;
二、本案受理费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零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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