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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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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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耿某离婚判决书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4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康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耿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耿某拒领传票,拒不出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康某与被告耿某离婚。

    二、婚生子耿某某由原告康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耿某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婚生子耿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从业以来精心代理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