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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4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康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耿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耿某拒领传票,拒不出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康某与被告耿某离婚。
二、婚生子耿某某由原告康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耿某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婚生子耿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