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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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选择与适用

发布者:尚晓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刘某通过中介公司向周某购买位于重庆渝北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并且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周某支付壹万元作为定金,在周某银行还款时刘某支付36万,剩余款项刘某向银行按揭贷款,如有一方违约支付守约方房屋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之后刘某向银行办理按揭,但是周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并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刘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焦点: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

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定金规则,简而言之就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的20%。违约责任则以所受损失为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时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选择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都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定金或者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确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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