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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在原告所在地的依据

发布者:苏佰林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590人看过

民间借贷的诉讼,如果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原告的诉讼成本会有效的降低,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被法院告知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文列举法律依据,说明原告住所地对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律师建议在法院以管辖权问题拒绝立案时,请拿出以上依据,要求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3]10号

发布日期:1993-11-17

执行日期:1993-11-1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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