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佰林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20**********

  • 执业机构: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韩X与嘉荫县乌拉嘎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佰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韩X因与被申请人嘉荫县乌拉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拉嘎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张XX、韩X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大清沟及公路的位置认定不清,案涉公路紧邻大清沟南侧,乌拉嘎镇政府在修路过程中对大清沟没有填埋,导致此段公路存在安全隐患。韩XX的死亡与大清沟的安全隐患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乌拉嘎镇政府应承担韩XX死亡的赔偿责任。乌拉嘎镇政府在二审提交的竣工文件不是新证据,二审法院予以采纳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XX、韩X要求乌拉嘎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应证明韩XX的死亡是由案涉公路瑕疵导致。由于张XX、韩X不能证明韩XX系从公路跌落至大清沟内溺水死亡,即不能证明韩XX的死亡与案涉公路瑕疵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乌拉嘎镇政府在二审提交的竣工文件的问题,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从而决定是否采纳。经审查,二审采纳乌拉嘎镇政府提交的竣工文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张XX、韩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韩X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