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刚|时间:2020年08月13日|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张家口市桥西区XX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XX经营者A,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张家口市XX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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