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2-16
2017年02月16日 | 发布者:李涛 | 点击: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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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