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为满足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很多城市都在进行相关旧城区改造项目。这就使拆迁中的问题激增,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文就本律师办理的拆迁纠纷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解决大家在法律上的困惑。
(一)私房动迁
所谓“私房”是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通常产权人(所有权人)是自然人,比如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房。
1.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人,享有全部动迁利益
这些房屋动迁时,理论上享有动迁利益的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人员严格意义上不能够被认定为被征收人。换句话说,拆迁公司只需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可,无需征得其他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人员的同意。
2.其他人员无权主张动迁利益
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非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动迁利益。但法院通常会作出分配财产的判决,但这并非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被征收人的家庭关系以及事实上的居住困难等问题。当然,若被征收人已逝世,其他人员中享有继承权的,可以向法院主张相关继承遗产,但这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与拆迁问题无涉。
(二)公房动迁
公房的居住使用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某个单位或者企业,居住使用人只享有房屋的承租权。
1.公房动迁时要保障承租人与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利益
涉及到公房拆迁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除了需要承租人签字外,还要征得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共同居住人有权与承租人一起主张公房的动迁利益。
2.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此处仅以上海地区为例)
(1)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2)在本市其他地区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居住困难的除外);
(3)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超过一年。
关于上述条件,特别注意两点上海地区法院审判的规则:一是居住困难认定的标准每个区认定不一样,通常以人均不足15平方米计算;二是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超过一年是指房屋拆迁前12个月在该房屋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