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人分手逼签协议 憨厚小伙不料中计 法院传票方知“欠债” 律师用招降低损失

发布者:张晓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78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恋人分手逼签协议,憨厚小伙不料中计,法院传票方知“欠债”,律师用招降低损失

办案律师:张晓黎律师

案情回放:

2004年夏天,刚刚大学毕业的吴XX春风得意,不仅比别的同学最先找到工作,而且还很快找到了一个美丽又善解人意的女朋友,这可羡煞了同学,吴XX也美得乐不可支。

李XX,女,湖北农村的一个姑娘,因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后便来到北京打工。李XX虽只有十几岁,但其生性好强,且心眼特多,虽不能继续在学校读书,但她不忘充实自己,除了工作外,还参加了自学考试,这不,她又拿到了文秘专业的本科文凭。

李XX本科毕业后找工作的范围就大多了,2004年春节刚过,李XX便从老家回到京城重新找工作,她想赶着新年来个新气象。运气还不错,很快,李XX就找到了一份办公室主任助理的工作。吴XX就在这个公司,两个正值青春涌动年龄的人很快就相识了。加上李XX性格外向,与大家接触的机会也多,吴XX做事又踏实,且为人忠厚实在,深得同事的喜爱,一来二去,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

相爱了一年多后,正在热恋中的女友李XX就提出想搬到一块儿住,一来她是外地的,住一块和能少了租房的费用,二来可解相思之苦,生活上也好有个照应,而吴XX正好有自己的一套房子。

吴XX没多想,也没跟远在河北老家的父母商量,就与女友偷偷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初,二人相当恩爱,还共同购买了电脑、沙发等家俱,小日子过得非常美满。但好景不长,由于吴XX的憨厚率真无意中得罪了部门领导,他被辞退了。有两个月,吴XX都在找工作,最后找了一个收入不如以前单位的工作,吴XX每天心情也不是很好。李XX便开始对吴XX挑三拣四,不是嫌他挣得少,就是嫌他对自己不体贴,二人经常发生争执。这天,一顿大吵后,李XX一夜未归。之后,这样的争吵时有发生,李XX还时不时会提及分手。

2006年春节,吴XX为了表明自己的真心,还特意去李XX家里拜见未来的岳父母,并谈及婚事。二人又重归于好。

春节过后,一切都恢复到往常。吴XX继续兢兢业业地工作,而这时的李XX已经悄悄发生了变化,她开始嫌弃吴XX,暗暗喜欢上了同单位的一个周姓小伙。周青川,男,比李XX大两岁,刚刚荣升部门经理,性格风流倜傥,非常有女人缘。

因为李XX内心的变化,吴XX与李XX的生活注定不可能再回到从前。这天,李XX又提出要分手并分割共同财产,遭到拒绝,于是二人陷入冷战状态。

一周后,李XX仍然坚持要分手,并不再上班,还以绝食相逼。这天晚上,忙碌了一天的吴XX十点多钟才回到家,还没顾得上洗漱和吃饭,李XX就又提出分手。于是连哄带劝说了半天,李XX还是闹个不停,吴XX一看无望,口头同意分手。

但这时的李XX仍然不肯罢休,突然拿出一份书面材料让吴XX在上面签字,软硬兼施地说:“如果你不签字我就还不吃饭,看在我们交往快两年的份上,你就忍心把我饿死吗?”这时吴XX的心软了。李XX一看,继续说道:“你今天必须签字,你要不签的话,我就跳楼!”说着就开始打开窗,头往楼下看。这下,老实憨厚的吴XX可害怕了,急劝她:“有话好好说,有什么想不开的,你说分就分吧,别这样寻死觅活的。我也没怎么着你呀”。

这时的李XX,她心里想得全是怎么能让吴XX签字,而吴XX想得则是怎么能缓和气氛,不致于让李XX发生进一步的危险。看着站在窗边的女朋友,吴XX没办法了,于是拿过那份书面材料,一看标题是《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上面全是书面打印好的内容,好像有十几条呢。这时,李XX又开始嚷嚷,“你签不签,不签我就跳了,到时,看你怎么解释得清。”吴XX一看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也没别的主题,看着随时要跳楼的女朋友,吴XX没太在意具体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李XX一看,吴XX已经签字了,于是从窗前走到电脑桌旁,又从自己的公文包里拿出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印泥盒,让吴XX在上面摁个手印,当时的吴XX也没多想,就顺从地把自己的指纹给印上了。之后,李XX迅速把该份材料收好放到自己的包里。忽然又变了个人似地说,那咱俩就好聚好散,一起吃个分手饭吧。两人还一起出去吃了夜市,吃饭过程中,李XX提出自己没有地方住,马上也不可能找到房子,希望在这房子里暂时住一段时间。看着昔日的恋人,吴XX同意了女朋友的要求,第二天便搬到了公司宿舍住。

满脑子想得都是如何稳定李XX的情绪的吴XX怎么也不会想到,就是这次签字,让自己日后背上了十几万元的债务。

半年后,李XX还不搬离自己的房屋,这时吴XX急了,跑去说理,但大门门锁已经换了。等到晚上七点半,李XX下班回来了。吴XX立即气冲冲地质问李XX为什么私自换锁,李XX阴阳怪气地说:“我怕你回来骚扰我呀!”吴XX提出让李XX尽快搬离该房,但李XX很镇定地说:“你什么时候把欠我的十九万元欠款还清,我什么时候再走!”这一下,吴XX更懵了。自己什么时候又欠她十几万块钱呀?

此后,吴XX便不时接到要求其还款的催告电话,但其不予理睬。直到2006年年底,吴XX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原告是李XX,诉讼请求称吴XX欠了她十九万元,要求立即支付,并附上证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吴XX仔细一看,原来,在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第九条写着:“吴XX欠李XX十九万元,应于2006年10月份还清,如果此日期前不能还清,则李XX有权居住该房,取得该房的全部使用权和收益权,直到吴XX把钱还清,李XX方才离开该房”吴XX如梦初醒,原来,女朋友李XX分手时事先设了个圈套,把自己给套进去了。

吴XX赶紧咨询律师,被建议以和解的方式约李XX见个面,以期能从她口中说出一些以前的事实。

很快,李XX一听要谈和解给钱,便同意与吴XX见面,但她很谨慎,怕对自己有什么不利,提出要在“麦当劳”见面详叙。通过这次见面,吴XX通过回忆两人的恋爱经过,取得了李XX无意中承认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是在其绝食、要跳楼的情况下逼吴XX才签的。这样,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胁迫所为的行为和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一审开庭时,吴XX将该视听资料呈交法庭,但法庭以证据不足未被纳。

该案经一审审理,判决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李XX十九万元。一审败诉后,吴XX通过朋友介绍,通过《法治进行时》找到了张晓黎律师。

律师分析:

初听吴XX诉说其恋爱和分手以及签字的经过,我第一感觉便是,电视剧上的情节真的在现实中上演了。如案情真像吴XX一家人所说的那样,那李XX这个女孩子可真是太有心计了,她利用了吴XX老实憨厚的人性之善,以威逼利诱之势达到其目的,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也不应该保护这样违法的人的权益。不过,话又说回来,本案中吴XX自己也确实太疏忽大意,哪能随便又签字又摁手印呢,遇上紧急情况应该第一想到的是拨到“110”啊。但现在说什么都为时已晚,案子已经到了焦灼的状态,我必须想办法为他们尽可能的降低损失。

根据吴XX所说的工作情况和收入以及其家庭环境,我仔细问起其该房是谁出的资,谁还的贷款。这时吴XX告诉我,房子是父母出资给他买的,他自己只还了几个月的房贷,剩下的全是父母在还。而且,他和父母当初就这个房子还有个协议,这个协议差点儿就没签。因当初要签这个协议时,被邻居知道,讥讽道,这爷俩还挺逗,就这么一个儿子,还签什么协议。吴XX的母亲本来就不同意,觉得太伤感情,会让儿子感觉父母不信任自己,但当初吴XX的父亲坚持要签,他感觉儿子不成熟,做事有点傻乎乎,容易轻信他人,且现在儿子大了不管老家、把老人轰出家门的事也比较多,为防万一,父母与吴XX还是签了一份书面协议。我一听这个细节,觉得案子有转机了。

于是,我向吴XX要来了他父母的电话,想再进一步了解关于房子的实际房主和实际付款人的情况。这一打不要紧,没想到为这房子吴XX和父母为这房子早已闹僵了,她母亲哭着向我们讲述了一些细节:

“2005年5月,我和XX父亲与吴XX签了份赠与协议,我们出首付,由儿子吴XX还贷,但约定该房只能由他本人居住,房产证可写在他的名下。吴XX在签完赠与协议后也明确答应我们,没结婚前他自己一个人住,在结婚后可由他们夫妻双方与我们一起住,并且他会尊敬父母,孝顺父母;未经我们父母同意,不能私自处分房子的任何权利,否则视为违背赠予约定,父母有权随时收回房子。

交完首付款后,吴XX还了半年的房贷,由于交了女朋友,他的工资入不付出,以后的房贷都从我们这儿拿钱,而我每月工资只有一千元,他母亲也下岗了,现在每月只有两百元的工资,我们的生活逐渐开始经济紧张。但这样,吴XX还是不思悔改,继续大手大脚地花钱,也不过问我们夫妻的生活和身体,甚至一两个月都不打个电话给我们。每次打电话除了要钱没有别的话题。我们给他打电话,他也十分不耐烦。

06年年底,我们得知一个更可怕的消息,他把房子给了他的女朋友住,因为两人闹矛盾分手了,他却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住。我们到了北京,也成了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的可怜老人。我们夫妻俩经常为这事伤心落泪伤透了心。

我们谈过好多次,但他每次都是嘴上一套,实际一套,我们也想好了,如果他再不改过,好好做人,我们也不想再要这个儿子了。”

听完吴母的哭诉,我除了安慰她,脑子里同时闪出一个念头:吴父母可以依据当时签的赠予协议,要求撤销该赠与。因为吴XX已经违背了赠与房子时的约定,因此父母有权收回赠予给他的房子,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于是,我建议其父母为原告,吴XX为被告,提起撤销赠予之诉。

这样撤销赠予后,该女方李XX便不能继续住在该房里,一是因为吴XX违背了当初与父母的约定,允许李XX住该房是无效的处分行为,二是撤销后,吴XX父母但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该李XX腾房。

结果令人高兴,2007年4月,房屋所在地法院做出一审法院,

撤销了吴XX与父母之间的房产赠予。而这时,十九万元债务纠纷的二审还没开庭。

庭审过程:

2007年5月底,“欠款”纠纷的二审终于开庭了。首先,我作为代理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错误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了阐述:

关于一审判决中“吴XX辩称双方订立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吴XX未向法庭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但一审庭审中,法官并未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进行调查,19万从何而来,作何用途,如何交付的等事实均未作调查,便草率定案。

其次,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当时系由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而签字。因为在一审庭审中,原审原告承认该协议是由原告请人起草,该格式合同已由原审原告事先拟定好。而后在上诉人晚上十点多回家时,被上诉人在好几天不吃饭,以仍然不吃饭,要跳楼,要搅黄上诉人的工作等理由为要挟,胁迫上诉人签字。上诉人当时基于与被上诉人交往两年的感情角度出发,不忍心看其继续饿肚子,甚至跳楼,也不想让自己的感情问题闹得单位沸沸扬扬,于是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才违心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从一审中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资料中可以明显看出,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置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于不顾,冒然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其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这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和对法律的适用错误。

其次,我又拿出撤销赠予的判决,一是让法官了解该房的真实情况,二是从法律上“逼迫”李XX从法理上服输,因为撤销赠予后,其无合法依据继续住在本案房子里,即使二审维持原判,要求吴XX支付她十九万元,她也会因债务人吴XX无能力履行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刚才还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李XX渐渐松口了,经过两轮的调解和妥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因为吴XX所欠的十九万元本来就是子虚乌有,最后出于两年感情的考虑,从分手给对方青春补偿的角度出发,同意支付三万元,但李XX觉得一审已判自己赢,根据司法实践的概率统计和一般常理,二审一般都维持原判,于是又拒绝继续和解。于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休庭等候判决。

开完庭后,我权衡了一下整个事件的利弊,决定再主动与二审法官联系沟通了一下意见,提出此案从证据来看,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实是错误,吴XX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不存在,我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已经证明,女方李XX在录音中已亲口承认和证明此事实,但因一审法院草率断案,未经仔细审查,以录音太嘈杂不清楚(因为当时是在麦当劳,周围环境不是很安静)为由而导致错案而上诉。那么按法律规定,此案应该判决撤销原判;但撤销原判意味着原审法官办了一个错案,实践中能调就调。所以我又从案子房屋的现实状态入手跟法官进行沟通:本案所涉房子一直由女方李XX占住,而房子的每月银行贷款、物业费等费用则由吴XX一家在支付,目前这种比较难堪的局面亟需改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为如果起诉李XX腾房又要提起一个单独的诉讼,耗时耗力耗钱,无讼对司法资源还是当事人的经济和人力均是很大的浪费),为节省各方资源,把当事人损失降到最低,我建议法官再进行一次调解,法官同意了我的意见,于是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

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沟通,李XX最终同意了我方的调解意见,双方成功和解。

律师提示:

本案从一审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额19万元的债务到二审“债权人”同意对方给付3万元的民事调解书来看,可谓是皆大欢喜。“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得到了三万元钱,“债务人”通过律师的诉讼技巧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把损失降到了最低,一审法院因二审的调解减少了一起错案数量。本案通过法官和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缓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当事人有可能增加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此外,建议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恋爱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擦亮眼睛,不要被美好的外象所迷惑,对彼此多一些了解再决定是否在一起生活,以免后患无穷。在遇到紧急事件时,一定要首先想到官方的力量,根据情况,稳住局势,并以最快的速度拨打110进行求助;更不能在受到威胁时随意签字,即时当时的情况自己无法处理,不得已而签字后,也应当于胁迫情况消失后立即报警,否则后悔已晚,亡羊补牢的事也不会常常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