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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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17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作者:李海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76次举报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旨在明确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旨在明确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本案是全国首例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因在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被罚款记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比较原则的不足,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的义务和“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文明安全驾驶准则,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确立了行为规范,引导了文明礼让的社会风尚,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较好地诠释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如何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认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对于理解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提供了科学、准确、清晰的指引,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审理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

李海峰律师,湘潭大学法律系毕业,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法学硕士。现为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衡阳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