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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7

(2015)苏审三商审字第00105号

发布者:陈广信|时间:2016年06月07日|119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信,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信,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无锡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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