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湘潭市X工程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XX 总经理
被答辩人:胡X淀,性别 ,民族, 年 月 日出生,湘潭市X区人,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理由,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刻意隐瞒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企图逃避责任
首先,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存在醉酒驾车、未在中心线上行驶,超速等违法行为,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潭公交认字(雨)[2014]第F551X号,可以看到“驾驶人胡X淀忽视行车安全,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形式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胡X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湘潭市市政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行为予以了认定,亦对本案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
其次。被答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的理由是其人身权受到了侵犯,在其起诉状中丝毫没有提及其饮酒驾车,超速行驶等自身过错,也未提及其已经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导致人民法院产生了误判,将本案案由设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实际上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答辩人对其在在本案中的重大过错进行了刻意地隐瞒。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其在本案中的过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避而不谈,意在歪曲本案事实,刻意隐瞒本案真相,企图逃避责任。事实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请求的各项费用
由于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对被答辩人请求的各项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减。
三、鉴于答辩人已经就本案事故发生位置的施工工程,在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答辩人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案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驳回被答辩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