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中山X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受理,针对被答辩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交货与付款构成本合同的双方主要履行义务,被答辩人直接以货物送达地点作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主张,明显无法成立。
本案《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该合同第七条为“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条款”,该条约定的“货物送到中山利德丰造船有限公司仓库,费用由卖方负责”,明显仅系双方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主体的约定,而非被答辩人所称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二、本案《销售合同》对管辖地约定不明,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正确无误。
本案《销售合同》第十二条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足以证明被答辩人以该合同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条款”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无法成立。
《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属于典型管辖不明的约定。
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约定管辖不明确的情况下,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答辩人所在地为管辖地,并依法作出驳回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无任何错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当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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