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某,女,汉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胡某清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错误,应予维持。
答辩人已经于一审过程中,提交了(2015)潭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410号庭审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存在共同生活。
被答辩人于2015年5月4日的庭审过程中,曾多次当庭承认婚后与答辩人婚后存在共同生活,构成对此事实的自认,这也与被答辩人一审起诉状中的描述相吻合。人民法院当庭对此事实予以了认定,并无不妥。被答辩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存在错误的观点,无法成立。
二、被答辩人关于返还彩礼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无法成立。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由答辩人返还彩礼的任何一种情形。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作为上诉人,有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而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答辩人赖以证明彩礼存在的唯一证据,是一名证人的证言。被答辩人仅申请一名证人出庭作证,在形式上便存在天然缺陷。而在庭审中,答辩人与人民法院均发现,该证人不具备完整称述案件事实的能力,并存在庭前演练的可能性。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未予认可。此外,被答辩人曾于2015年5月4日的庭审过程中,回答法庭提问时,亲口承认其与答辩人结婚时并无彩礼、礼金。
被答辩人无法证实彩礼存在,请求返还彩礼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异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驳回被答辩人无理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