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小结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李某艳向原告徐某英借款10万元,并形成借款协议,被告湖南某酱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而借款后被告李某艳仅还款7万元。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本案,追索本金及利息。
[承办过程]
本案重点在于明确二被告诉讼地位,被告公司显然相较于自然人具备更强的债务执行能力,而其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该行为应视为公司对借据内容进行了确认,属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故应当将其与自然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中,在本人的建议下,本案最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排除了对方在诉讼后又反悔上诉的可能性。由被告公司承担还款付息责任,也为当事人顺利索取本金利息奠定了基础。
[审判结果]
1.胜诉(调解书)
2.法院支持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并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