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1日 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9万元,以其父亲郭某山的房屋作为抵押。而借款后拒绝还款,难以联系,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本案,追索借款及利息共计13万余元。
[承办过程]
本案第一个难点在于无法联系到二被告,故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最终以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庭审。第二个难点在于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条款“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实际上属于当事人出具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本人作为代理人需向法院明确该利息,促使法官采纳。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被告归还原告本金9万元,并按1%月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8年 (优于52.57%的律师)
51次 (优于97.14%的律师)
141次 (优于99.15%的律师)
60364分 (优于99.29%的律师)
一天内
25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