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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郭某、郭明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1日 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9万元,以其父亲郭某山的房屋作为抵押。而借款后拒绝还款,难以联系,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本案,追索借款及利息共计13万余元。

 

    [承办过程]

    本案第一个难点在于无法联系到二被告,故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最终以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庭审。第二个难点在于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条款“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实际上属于当事人出具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本人作为代理人需向法院明确该利息,促使法官采纳。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被告归还原告本金9万元,并按1%月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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