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1日 8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离婚纠纷原告、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女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七万余元,分割共同财产。我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财产,一审在本人代理下成功驳回对方彩礼诉讼请求,进入二审……
[承办过程]
本案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争议,关键点在于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人考虑将此部分分化为两点进行抗辩:其一、对方应当承担已经支付彩礼的证据,事实上由于彩礼的性质特殊,很难证明,仅能通过证人证言方式,程序上可通过核实证人身份、检查出庭申请、在询问证人时仔细分辨内容中的矛盾点;其二,对方应当证明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通过否定对方用以证实“婚后未共同生活”的证据,达到诉讼目的。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认定本案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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