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忠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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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

发布者:车忠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32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0年05月,王某到某电力安装公司工作,2014年02月离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王某欲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06月至2011年05月双倍工资。那么本案中王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最后一日期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本案中王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本案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仲裁时效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一些人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理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应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为其支付的前提并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在法律上讲是一种惩罚性赔偿金,只不过是按照工资标准进行执行而已。故本案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因此,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目前,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的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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