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抢救人员到场不及时导致肺栓塞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患者因脑梗入院,3月29日11时54分突发胸闷气短,家属多次求助护士台,医方医生约11时59分才到达病房,存在到场欠及时的过错。此外,鉴定认定医方同时使用阿司匹林和巴曲酶不妥,但无证据表明导致患者死亡。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诊断正确、治疗符合规范,但抢救过程中医生到位处治欠及时,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患者死亡以急性肺栓塞可能性大,疾病凶险严重是死亡根本原因。一审法院酌定医方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约8.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高光: 原告吕庆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策略是“以视频证据锁定抢救延迟”这一关键事实。面对区级医学会“不构成医疗损害”的不利结论,律师坚持申请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并重点提供了“家属多次求助、医生约8分钟后到场”的客观事实,成功促使上海市医学会作出“构成医疗损害、轻微责任”的有利认定。在损失计算方面,律师成功主张了交通费(含境外子女回国奔丧费用)、住宿费、误工费等多项间接损失,法院酌情支持共计17,000元。尽管二审法院未支持90%的高额责任主张,但律师通过坚定推进鉴定程序实现了从“无责”到“有责”的突破,并争取到近9万元赔偿。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