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庆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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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体功能减退患者住院期间突发垂体危象死亡,医院因抢救欠规范承担30%次要责任

发布者:吕庆喜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97人看过 举报

2026-05-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例解读

患者徐某某因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症等入院,经激素等保守治疗后状态尚可。入院第5天,患者突发烦躁、心率加快,继而意识不清、高热、血压下降,最终因垂体危象、休克死亡。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入院诊断有依据、激素替代治疗基本合理,但在患者病情变化后的护理及抢救欠规范,存在过错。患者自身长期基础神经内分泌系统疾病、机体应激能力差,强烈的应激反应系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约54.7万元。需注意,法院认定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系患者接受治疗本身所产生的费用,并非损害后果所致,未计入损失。

二、 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策略是准确把握医疗损害鉴定的申请时机与证明方向。吕律师在诉前即启动了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获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医方存在“护理及抢救欠规范”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的结论。该鉴定意见成为本案定责的关键依据,也大幅降低了庭审中的举证难度。在损失计算方面,律师主张了死亡赔偿金1,680,680元(按上海城镇标准)、丧葬费6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主要项目,法院均全额采纳。尽管法院最终按30%比例计算赔偿,且驳回了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主张,但律师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严重、死亡主因系自身因素的不利情况下,仍为家属争取到了超过54万元的赔偿,体现了医疗损害案件中“以鉴定为中心”的专业代理思路。

吕庆喜律师,男,1972年出生,汉族,九三社员,本科学历,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专职律师执业。从业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1310120********54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