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急诊检查不充分导致风险评估不足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患者卢某患有肺动脉高压、胸主动脉术后、心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因“胸闷、纳差2天”至被告医院急诊。就诊时未吸氧下指脉氧仅90%-93%(正常值95%-100%),医方未行心电图、血气分析、心肌酶等必要检查,直接予阿奇霉素、多索茶碱输液。患者在输液期间如厕后突发神志不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医方未做必要检查、鉴别诊断不足,对患者可能发生的风险预判不足,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对等原因)。患者自身肺动脉高压等基础疾病系猝死高风险因素,亦是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约75万元。
二、 律师高光
原告吕庆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策略是成功启动并坚持司法鉴定程序,最终获得“同等原因力”的关键结论。面对被告初始主张的“过错不大、责任比例过高”,律师通过申请医学会鉴定,并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仍维持了“同等原因力”的认定,为50%赔偿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律师精准锁定了医方“未行必要检查即用药”这一核心过错点,结合患者就诊时指脉氧已偏低的客观指标,论证了医方对高风险患者未尽到充分风险评估和监测义务。在损失计算方面,律师成功主张了按上海市城镇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89,477元/年×15年)及全额丧葬费,并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支持(5万元按50%比例获赔2.5万元)。即使患者就诊至死亡仅约2小时,律师仍合理主张了交通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体现了在急诊死亡案件中精细化构建损失项目与坚定推进鉴定程序的专业能力。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