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3年,16岁的袁某某因发热咳嗽至启东市某医院就诊。医院违规使用18岁以下患者禁用的左氧氟沙星,并诊断其为“心肌炎”。此后袁嘉锴接受了长达两年多的心肌炎相关治疗,并于2016年起在多家三甲医院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多肌炎”“皮肌炎”等多种疾病。
原告主张,医院的违规用药及错误的心肌炎诊断,导致其罹患肌炎、免疫系统受损,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2万余元。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患者所患疾病为自身免疫性疾病(多发性肌炎可能性大),与医院过错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对心肌炎的错误诊断确实导致了患者不必要的持续治疗和精神负担。法院酌情判令医院赔偿4万元。
二、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在案件中发现医院存在违规使用禁用药、诊断依据不足等多处过错,成功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系统性鉴定,为案件确立了事实基础。吕律师对鉴定意见提出三项专业异议(是否与左氧氟沙星相关、是否存在自身免疫病、心肌炎用药是否引发免疫紊乱),并推动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答复,体现了对鉴定结论的深度质证能力。尽管鉴定结论认定无因果关系,吕律师仍成功促使法院注意到“错误的心肌炎诊断导致患者长期误诊误治、精神负担加重”这一事实,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医院赔偿4万元,突破了“无因果关系即无赔偿”的机械裁判。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