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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肾移植失败索赔案:术前检查不完善、术后探查不及时构成医疗损害

发布者:吕庆喜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349人看过 举报

2026-04-0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某某因患尿毒症,于2017年3月在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其母亲捐赠的肾脏移植手术。术后原告出现移植肾功能异常,医方未能及时有效沟通与手术探查,最终导致移植肾丧失功能,原告不得不接受第二次肾移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告知不足、术后未及时探查等过错,与原告移植肾丢失及再次肾移植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50%)。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14.3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和全部鉴定费。 原告代理律师吕庆喜、邱XX凭借扎实的医学与法律交叉素养,精准锁定被告术前检查不完善、告知不足、术后未及时探查等关键过错,推动上海市医学会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并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承担对等责任的结论。在赔偿项目上,律师不仅全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规项目,还细致举证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辅助损失,尤其针对被告关于“肾源费无依据”“护理费计算不合理”等抗辩,通过提供转账记录、纳税明细、收入证明等证据予以有力回应。更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告未构成伤残,律师仍以“肾源丢失、再次手术、身心双重损害”为由,为未成年原告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出对损害赔偿项目的全面把控。

26年办案经验,专业医疗律师代理案件中,曾获赔124万和220万(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1.年久华诉哈尔滨医科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1310120********54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