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介 袁某某因心脏病至上海长海医院接受冠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如厕时被病房卫生间高出地面 2 厘米的过门石绊倒,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颧骨骨折,此后持续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原告方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门石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无警示标识,诉请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超 99 万元并主张律师费、鉴定费;医院辩称病房设施符合规范、摔倒系原告自身意外,且涉事病房建成于安全标准实施前,拒绝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对术后患者群体未尽到合理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及家属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为事故主要原因,最终判定医院承担 20% 赔偿责任,需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 352463.7 元。 二、 律师高光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专业表现十分亮眼,面对长海医院全程拒赔的抗辩,律师精准抓住核心,明确医院即便病房建成早于安全标准,仍对术后患者负有安全提醒义务,未设警示标识即存在过错,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医院担责。针对医院对各项赔偿的全盘质疑,律师梳理票据、医嘱逐一回应,结合原告植物人伤情论证无票据护理费的必要性,主张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也均获法院认可。同时律师还成功争取将另案鉴定费纳入损失范围,推动法院酌定支持住宿费、判令医院承担部分律师费,最终在医院拒不认责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