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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未尽注意义务 两医院为患者死亡担责赔偿

发布者:吕庆喜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140人看过 举报

2026-04-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介 奚某某因头昏伴双下肢麻木于 2019 年 6 月 16 日入住启东市中医院,被诊断为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塞等病症,治疗期间突发腹部剧痛,院方予以对症处理后病情仍反复,6 月 24 日患者转院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患者家属沈某、奚某认为启东市中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未密切关注患者病情指标、诊疗措施不当,且启东市中医院曾拒绝转院请求,两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遂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632527.11 元。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两医院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启东市中医院占 90%、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占 10%)。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两医院共承担 30% 赔偿责任,其中启东市中医院赔偿 239244.62 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赔偿 26582.74 元。 二、 律师高光 案件审理中,律师精准梳理两被告的诊疗过错节点,明确指出启东市中医院对患者剧烈腹痛原因未深入排查、病情观察及记录不规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未及时会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且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等核心问题,针对性反驳被告关于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抗辩。面对司法鉴定意见中责任比例偏低的情况,律师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意见中的争议点进行专业发问,充分论证两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联性,虽未完全改变责任比例认定,但成功推动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中两被告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原则。

26年办案经验,专业医疗律师代理案件中,曾获赔124万和220万(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1.年久华诉哈尔滨医科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1310120********54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