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1日,原告桑某某因待产入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次日凌晨1时08分,桑某某顺产一名女婴。患儿出生后约两小时被送回病房,随即被发现存在呻吟、吐沫伴发绀等异常情况。常熟第一医院将其转入新生儿科并告病危,给予禁食、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治疗。因病情恶化,当日8时40分,患儿被转至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10时50分,医院告知患儿随时有死亡可能,原告签字放弃治疗后办理出院,患儿于当日死亡。两原告认为,常熟第一医院存在记录及检查缺失、救治不及时等过错,苏大附儿院诊疗亦有失当,遂诉请两被告按50%比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8万余元。诉讼中,原告明确不要求苏大附儿院承担赔偿责任。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常熟第一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介于轻微至次要因素之间,建议参与度20%左右;苏大附儿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法院据此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9,081.73元,判决常熟第一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49,816.35元。 二、 律师高光 本案的律师高光在于精准的诉讼策略与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运用。原告律师在明确不要求苏大附儿院承担责任后,集中诉讼资源针对常熟第一医院,避免了责任分散带来的举证困难。面对鉴定意见确定的“20%”次要责任,律师并未盲目要求更高比例,而是扎实组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证据,为法院核定124.9万元的损失总额打下坚实基础。尽管最终赔偿比例不高,但通过最大化损失基数,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观的赔偿金额。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