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顾某某因腹部不适先后在宁波第一医院和上海第十医院就诊,在宁波第一医院接受肠粘连松解术无效后,转至上海第十医院进行复杂肠粘连松解术,术中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切除右半结肠,术后出现肠功能紊乱加重并构成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宁波第一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而上海第十医院存在手术指征不充分、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上海第十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5万余元。 二、 律师高光 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举证。患方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即果断申请两次关键鉴定:1、委托杭州市医学会:明确上海第十医院存在“手术指征不充分”“未尽告知义务”等过错,锁定“主要原因力”的鉴定结论;2、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过错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伤残等级(八级)和“三期”(误工、护理、营养)鉴定,将医学结论转化为可量化的赔偿依据。 在赔偿项目上,律师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无发票医疗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并依据司法解释适用上海较高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仅此一项即为原告多争取近20万元。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