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庆喜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5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患者蔡某某因腰酸痛伴双下肢浮肿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2014年患者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2014年10月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2019年9月蔡某某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肾移植,术后患者陆续发生感染、急性心功能衰竭等,于2016年10月5日死亡。
法院先后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和上海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一级甲等医疗损害。但确定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计280000余元。我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远不止这些,并提起上诉。最终我在二审中说服法官,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为患者家属争取到429000余元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