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2月27日,周某某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同年3月3日进行手术。2015年5月26日,周某某因左肩疼痛,活动不利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就诊,次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摄片均显示:考虑左肩锁关节脱位。 静安区医学会鉴定结果表示此案不属于医疗损害纠纷,但我坚持法院再次申请鉴定。经我在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会中的努力,最终确定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支付28000余元的赔偿金额。
吕庆喜律师
发布者:吕庆喜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5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2月27日,周某某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同年3月3日进行手术。2015年5月26日,周某某因左肩疼痛,活动不利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就诊,次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摄片均显示:考虑左肩锁关节脱位。 静安区医学会鉴定结果表示此案不属于医疗损害纠纷,但我坚持法院再次申请鉴定。经我在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会中的努力,最终确定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支付28000余元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