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忽略了双倍工资适用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而不是从离职之日起算。
审判实务中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主张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