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本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系我方当事人,为被告提供(二审上诉人)开发软件的服务,双方签署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分四次支付,并有相应的成就条件为被告确认系统上线并投产,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系统后,被告因公司内部原因一直不予理会不组织测试也不向原告确认软件系统上线投产因而也拒绝支付后续合同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委托本律师诉之法院。
2、本案难点在于合同约定了付款成就条件。从表面形式看,原告并未取得付款条件成就之证据即投产确认单,因此本律师结合法律与合同约定,从双方往来邮件中寻找间接证据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开发义务,因被告单方原因迟迟不予以确认,故法律最后依据本律师的代理思路认定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应予支付相应款项。
3、当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时,不仅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条款来判断,还应结合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去判断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