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亚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石亚军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76151888点击查看

A与B、丹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丹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丹民初字第315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丹阳市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丹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达根、永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5月3日、11月16日、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90万元,被告永盛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偿还借款90万元,要求被告永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盛达根、永盛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A分别于2013年5月3日、11月16日、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载明借原告共计90万元,被告永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分别在三张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A向原告借款9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能偿还而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永盛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盛达根、永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90万元; 二、被告丹阳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00元,由被告盛达根、丹阳市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D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XX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全站访问量

    69862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亚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