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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足额工伤待遇,离职后可享受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曹雯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952人看过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明确职工工伤待遇遭遇未足够得到支付时,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可想而知,如果是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而没有承担,明显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依照上述46条第(4)项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根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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