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艳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典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判拘役5个月案例

发布者:李俊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21人看过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律师。

辩护人曾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俊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向被害人许某某讨要拖欠的450元工钱未果,于当日15时王某某来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天台二路找到许某某索要工钱,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双方均有损伤。随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姐夫陈某某,二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其间,二被告人在被害人许某某的背部踩踏,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家属共同向被害人许某某赔偿其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讨要工钱与人发生争执,不冷静处理,反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都实施了暴力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又起纠集作用,其罪责稍重于被告人陈某某。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可从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