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介绍:某保安服务公司诉焦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
2000年7月,焦某到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运钞车司机工作,2009年6月28日,焦某在运钞途中与王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焦某及运钞车上乘坐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焦某经劳动部门鉴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8个月。另外,某保安服务公司未为焦某参加工伤保险。虽该保安服务公司垫付部分焦某所花费用,焦某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某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其他工伤待遇。
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确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保安服务公司未为焦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该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焦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资金,稳定职工情绪;另一方面也有益于用人单位的规范化运作和维持正常运营秩序。因此,即便本案中焦某工作的某保安服务公司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影响焦某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如此看来,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拒绝履行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必须补缴。
【配套规定】
《社会保险法》
轄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
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