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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要回欠款

发布者:谭泉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被告1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支付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因此原告委托谭律师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2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担保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担保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1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2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实质为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15.4%,法院予以准许,自2018925日至2020719日,逾期利息计42023元。《还款计划书》约定每月偿还利息1500元,即双方重新约定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2的答辩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2023元(计至2020719日,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7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1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1、赵彬连带负担。


谭泉律师,现为山东元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至今已投身律师职业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诉讼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