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泉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被告1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支付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因此原告委托谭律师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2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担保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担保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1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2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实质为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15.4%,法院予以准许,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0年7月19日,逾期利息计42023元。《还款计划书》约定每月偿还利息1500元,即双方重新约定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2的答辩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2023元(计至2020年7月19日,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1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1、赵彬连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