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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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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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被判罚45万!咋回事?

作者:朱自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9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32次举报


           赢了官司却被判罚45万!咋回事?

                        湖北襄阳律师朱自军 

               


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2个“罚单”,分别判处某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及其某分公司30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


可是这两家公司明明是赢了官司的,为什么会被罚款呢?且听律师慢慢道来。


某地产公司

罚款30万元一案


NO.1

2018年2月,某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建筑施工纠纷一案中,某地产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双方于2011年8月份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却于判决生效后,以发现该合同作为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经审理,某市中院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属于“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改判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某公司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法院决定依法对其罚款30万元。




某建设公司及其某分公司

罚款15万元一案

NO.2

某建设公司及其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唐某、某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某市中院申请再审。再审庭审中,某公司提交2010年12月由建设单位(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加盖印章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张应据此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因验收报告产生在本案诉讼之前,且某公司在上加盖印章,应认定其对该证据的存在早已知晓,但其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





律师提醒

提供证据一定要及时、完整,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使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采纳后,也将对逾期举证者依法进行严肃惩处。大家切莫抱“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