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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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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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朱自军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8次举报


           要约收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湖北襄阳律师朱自军

  (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安排。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