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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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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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答复,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的条件

作者:朱自军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3次举报

逾期未答复,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的条件

                                           朱自军律师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的条件

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多数情况下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由此产生的结算纠纷为数不少。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的条件,各地法院基本大同小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下称《最高法院复函》)中明确,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法院复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二是约定的期限是否明确。关于约定的内容方面,《江苏高院意见》、《浙江高院解答》、《山东高院纪要》、《杭州中院意见》和《深圳中院意见》基本遵循了《最高法院复函》上述意见。关于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浙江高院解答》规定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山东高院纪要》规定可推定约定期限均为28天;而《深圳中院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