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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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市场贬值损失该有保险公司承担吗?

发布者:徐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4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马X,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XX。

法定代表人:陶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原告马X诉被告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2.1元;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1385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1年3月4日,被告王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的重型货车,沿南京XX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XX与刘琦路交叉口北侧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的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勘查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太平XX公司只负责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对造成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王XX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发生,被告保险公司只赔偿原告车辆的损失,对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不予赔偿,为保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辩称:

我是驾驶员,车辆买卖后就产生折旧,我不应承担贬值损失。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

第一,原告诉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贬值损失不应支持,其请求应予以驳回,因评估所花费的费用也不应支持;

第二,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4日,王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的重型货车,沿南京XX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XX与刘琦路交叉口北侧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的马X驾驶车牌号为皖KLE5**的小型客车相撞,致马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XX负全部责任,马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X前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296.5元、275.6元。太平XX公司对案涉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付。

阜阳市XX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皖XXX**小型轿车由于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为12599元。皖XXX**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支出鉴定评估费126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2张、机动车辆估损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并未涉及车辆贬值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审慎考量,严格把握”。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车辆虽在事故中受损,但车辆经过维修并获得太平XX公司的赔偿,有可能已全面修复,且车辆修复后的价格,因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车辆贬值损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该车并未发生交易,市场贬值的事实尚未发生,故原告请求赔偿车辆的市场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进而对要求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用,有门诊票据为证,且二被告该组证据亦无异议,故马X要求太平XX公司赔付医疗费57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由实际侵权人王XX负担。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医疗费572.1元;

二、驳回原告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9元,由原告马X负担55.39元,由被告王X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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